落实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
一、为什么要开展受益所有人的识别?
(一)背景介绍
2017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该文件以落实风险为本的工作方法,指导反洗钱义务机构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有效性,就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和执行标准。
(二)出台目的
为加强非自然人客户(机构)的身份识别,明确非自然人客户实际受益人。
(三)执行标准
义务机构应当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在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二、受益所有人的判断标准
(一)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追溯,义务机构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人,判定标准如下:
1.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依次判定: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3.信托的受益所有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4.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二)义务机构在充分评估下述非自然人客户风险状况基础上,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视同为受益所有人: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2.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对于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豁免条款(不需要进行识别的非自然人客户)
1.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2.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及办事处等机构及组织。
三、加强对特定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
在与客户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对下列特定自然人客户,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效开展身份识别。
(一)对于外国政要,义务机构除采取正常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强化的身份识别措施:
1.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系统,确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
2.建立(或者维持现有)业务关系前,获得高级管理层的批准或者授权。
3.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财产和资金来源。
4.在业务关系持续期间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和强度。
(二)对于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或者办理业务出现较高风险时,应当采取本条第一项第2目至第4目所列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三)上述特定自然人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同样适用于其特定关系人。
(四)如果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为上述特定自然人客户,义务机构应当对该非自然人客户采取相应的强化身份识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