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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变更公告
致晟达四号·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及受益人: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就《晟达四号·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合同”)成立条件调整情况报告如下:
晟达四号·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更改条款如下:
信托合同第五条,第5.2款变更为:
5.2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4月15日。
满足下列条件,本信托计划成立:
本信托计划可以分期成立。当募集的信托资金达到或超过 100 万元(含)时,本信托计划1期可以成立;当募集的信托资金再次达到或超过 100 万元(含)时,本信托计划2期可以成立,以此类推;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总和达到人民币 25900 万元(含)至 26000 万元(含)时,本信托计划N期可以成立。
与信托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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