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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收益分配变更公告
致晟达三十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子计划一全体委托人及受益人: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就《晟达三十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子计划一(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子计划一”)信托收益及分配调整情况报告如下:
本信托计划子计划一信托合同更改条款如下:
信托合同第九条 信托收益及分配 变更为:
9.1信托合同项下受益人按照本合同9.2条规定享有可分配信托收益。
9.2 经测算,本信托计划预计年化收益率按以下执行:
本信托计划子计划一项下单笔信托合同投资金额为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预计收益率为年7%;
本信托计划子计划一项下单笔信托合同投资金额为20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含)的,预计收益率为年7.2%;
本信托计划子计划一项下单笔信托合同投资金额为300万元(含)至800万元(不含)的,预计收益率为年7.5%;
本信托计划子计划一项下单笔信托合同投资金额为800万元(含)以上的,预计收益率为年7.7%。
上述预计年化收益率已扣除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及附加,受益人所获收益应缴的所得税应自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9.3 可分配信托收益的支付
9.3.1 可分配信托收益以货币形式发放,信托存续期间每年12月21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和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分配,如遇成立时间与分配日间隔小于30天(含)的,则信托收益分配时间自动顺延至下一分配日。
9.3.2受托人应在收益分配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享有的可分配信托收益划入受益人指定账户。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受益人应根据受托人的要求于本合同签订时开立账户(受益账户),并指定该账户为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与返还信托财产的账户;受益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受益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划付信托收益和信托财产的账户。
受益账户在本信托财产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变更、取消。如该帐户遗失,受益人应及时到受托人处办理挂失手续。如因该账户变更、取消或帐户遗失未及时办理挂失登记手续,使受托人无法将信托收益、信托财产划入该账户,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与信托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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