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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晖十八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更改公告
致北方信托晟晖十八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及受益人: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就《晟晖十八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内容调整如下:
一、信托合同第十一条 11.2.2.1.2及 11.2.3.1 中对保管费及固定信托佣金的计算方式表述分别变更为(计提费率保持不变):
11.2.2.1.2 保管费按前一日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为基础;
11.2.3.1本信托计划的固定信托佣金按前一日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
二、信托合同第五条,对信托计划规模变更为:本信托计划资金规模为不低于500万元。
三、信托合同第六条 6.2.1,对信托计划成立生效的规模要求变更为:信托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万元整。
四、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就《晟晖十八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信托计划说明书”)内容调整如下:
1、信托计划说明书第二条(三),对信托计划规模变更为:本信托计划资金规模为不低于500万元。
2、信托计划说明书第九条(六),对信托计划成立生效的规模要求变更为:信托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万元整。
特此公告。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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